星期六, 5月 12, 2007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第 0207 次委員會議 紀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95年10月23日(星期)上午9時
二、開會地點:市政大樓8樓西南區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室(八樓)
三、主席:李述德   記錄:蔡衍儀
四、出席委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第207次委員會議記錄
壹、宣讀本會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上次會議紀錄,各位委員如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 。
貳、報告事項
一、本會上次委員會議決議及主席指(裁)示事項執行情形,報請  鑒核。 決議:同意備查。
二、有關本府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或公務員不作為、行 使公權力時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益致生損害,案經相關 義務機關協調並經雙方和解後,請求權人爰撤回國家賠償之請求 如後附之列表,報請 鑒核。(義務機關:水利處、警察局、新 工處、衛工處、自來水處)(各案明細臚列於末頁) 決議:同意備查。
三、為姚皓中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於94年12月19日提經本府國家 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第200次委員會議追認在案。有關通盤研擬 解決之道事項,報請 鑒核。(義務機關:地政處、建管處) 決議: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一、追認事項
1.為莊榮兆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復無賠 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萬華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2.為周慶峻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函復無 賠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中正一 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3.為周慶峻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函復無 賠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中正一 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4.為周慶峻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復無賠 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士林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5.為陳緩荷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復無賠 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信義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6.為楊仁平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復無賠 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信義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7.為陳俊宇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復無賠 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中山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二、審議事項(PART 1)
1.為唐慶蔚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土地 開發總隊) 決議:
(一)本案無賠償責任,即由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函復請求權 人拒絕賠償。 (二)為顧及人民權益,本件登記面積既有錯誤,本府地政處逕為更 正登記後,通報本市稅捐稽徵處依法主動辦理退稅事宜。
2.為葉建成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環保 局) 決議:本案無賠償責任,即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函復請求權人拒絕賠 償。
3.為莊美枝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環保 局、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決議:
(一)本案無賠償責任,即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復請求權人拒絕賠償。
(二)請本府環保局、警察局、交通局相關機關協商研究改進廢棄車 輛查報通知(車主)及相關電腦查詢引擎系統,由交通局主政召 開協商會議。
4.為陳彥佑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再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環 保局) 決議:本案無賠償責任,即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復請求權人拒絕賠償。
5.為柯怡如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自來水處、中山區公所) 決議:本案請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補充查證後再提會審議。
6.為謝菁菁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衛工處) 決議:
(一)本案有賠償責任,即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通知請求權人及 有關單位進行協議。
(二)本案請求權人應負與有過失責任比率為二分之一。
(三)國賠權益經電視及網路宣導後,已生活化,為市民生活之一部分 ,因此從91年全年之151件至飆 升至94年的216件,足足增加43% ,此現象並非意謂近年市政惡化,而是法規宣導得宜,人權深化民 心,而與其給與人民因罹災難而獲賠償之財產,不如事前剷除產 生痛苦與災難之陷阱,因此請本府新建工程處廣為宣導,甚至鼓 勵人民舉發馬路坑洞或不平(國賠案之大宗),如經成立則發放 獎金(例如發放新臺幣1千元,此僅為小額賠償新臺幣10萬元百 分之一而已),不僅將減少人民痛苦指數,提昇市府主動為民服 務形象,且由人民事後之保障權益進而事前之主動彌平災難,更 為建設國際大都會舖路之指標。
(四)本案公務員部分免予求償。
7.為李天麟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8.為陳雅婷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有關本府行使求償權部分,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9.為林文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交工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二、審議事項(PART 2)
1.為林覺芬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衛工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2.為陳依萱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3.為竺麗萍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4.為林岳民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5.為林帝璋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6.為王美玲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一)有關文化大學占用道路作為停車場入口,其損壞道路致民眾受 損害,應由文化大學負賠償責任,請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會同 法規委員會協調文化大學與請求權人間之賠償責任。
(二)請求權人若於上列協調中未獲和解,則本案即由本府工務局新 建工程處通知請求權人及有關單位進行協議,事後並向文化大 學求償。
7.為劉如珊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與請求權人在新臺幣5萬元以 內進行和解協議補償。
8.為姜麗雯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有賠償責任,即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通知請求權人 及有關單位進行協議。
9.為張宗源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建成 地政事務所、發展局、建管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10.為涂哲瑋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有關本府行使求償權部分,謹提 請 審議。(列席機關:公園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11.為耿瑞騏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公 園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12.為林芳華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有關本府行使求償權部分,謹提 請 審議。(列席機關:日新國小)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肆、臨時提案:
為李健松、彭重美、李張秀慎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環保局)
決議:本案有賠償責任,即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先依法院判決先例及本府國家賠償計算基準之規定計算各項賠償應核給或折抵金額後,通知請求權人及有關單位進行協議。伍、散會:12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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