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7月 22, 2007








星期六, 7月 21, 2007

張學良幽禁半個世紀首次公開露面(圓山飯店)與辜振甫夫婦同機赴新加坡採訪辜汪會談


星期三, 6月 06, 2007

連署名單

星期日, 5月 13, 2007

星期六, 5月 12, 2007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第 0207 次委員會議 紀錄

一、開會時間:民國95年10月23日(星期)上午9時
二、開會地點:市政大樓8樓西南區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室(八樓)
三、主席:李述德   記錄:蔡衍儀
四、出席委員:如簽到簿
五、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第207次委員會議記錄
壹、宣讀本會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上次會議紀錄,各位委員如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 。
貳、報告事項
一、本會上次委員會議決議及主席指(裁)示事項執行情形,報請  鑒核。 決議:同意備查。
二、有關本府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或公務員不作為、行 使公權力時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益致生損害,案經相關 義務機關協調並經雙方和解後,請求權人爰撤回國家賠償之請求 如後附之列表,報請 鑒核。(義務機關:水利處、警察局、新 工處、衛工處、自來水處)(各案明細臚列於末頁) 決議:同意備查。
三、為姚皓中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於94年12月19日提經本府國家 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第200次委員會議追認在案。有關通盤研擬 解決之道事項,報請 鑒核。(義務機關:地政處、建管處) 決議:同意備查。
參、討論事項
一、追認事項
1.為莊榮兆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復無賠 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萬華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2.為周慶峻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函復無 賠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中正一 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3.為周慶峻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函復無 賠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中正一 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4.為周慶峻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復無賠 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士林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5.為陳緩荷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復無賠 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信義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6.為楊仁平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復無賠 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信義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7.為陳俊宇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復無賠 償責任拒絕賠償,謹提請 追認。(列席機關:警察局及中山分局) 決議:同意追認。
二、審議事項(PART 1)
1.為唐慶蔚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土地 開發總隊) 決議:
(一)本案無賠償責任,即由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函復請求權 人拒絕賠償。 (二)為顧及人民權益,本件登記面積既有錯誤,本府地政處逕為更 正登記後,通報本市稅捐稽徵處依法主動辦理退稅事宜。
2.為葉建成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環保 局) 決議:本案無賠償責任,即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函復請求權人拒絕賠 償。
3.為莊美枝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環保 局、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決議:
(一)本案無賠償責任,即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復請求權人拒絕賠償。
(二)請本府環保局、警察局、交通局相關機關協商研究改進廢棄車 輛查報通知(車主)及相關電腦查詢引擎系統,由交通局主政召 開協商會議。
4.為陳彥佑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再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環 保局) 決議:本案無賠償責任,即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復請求權人拒絕賠償。
5.為柯怡如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自來水處、中山區公所) 決議:本案請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補充查證後再提會審議。
6.為謝菁菁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衛工處) 決議:
(一)本案有賠償責任,即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通知請求權人及 有關單位進行協議。
(二)本案請求權人應負與有過失責任比率為二分之一。
(三)國賠權益經電視及網路宣導後,已生活化,為市民生活之一部分 ,因此從91年全年之151件至飆 升至94年的216件,足足增加43% ,此現象並非意謂近年市政惡化,而是法規宣導得宜,人權深化民 心,而與其給與人民因罹災難而獲賠償之財產,不如事前剷除產 生痛苦與災難之陷阱,因此請本府新建工程處廣為宣導,甚至鼓 勵人民舉發馬路坑洞或不平(國賠案之大宗),如經成立則發放 獎金(例如發放新臺幣1千元,此僅為小額賠償新臺幣10萬元百 分之一而已),不僅將減少人民痛苦指數,提昇市府主動為民服 務形象,且由人民事後之保障權益進而事前之主動彌平災難,更 為建設國際大都會舖路之指標。
(四)本案公務員部分免予求償。
7.為李天麟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8.為陳雅婷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有關本府行使求償權部分,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9.為林文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交工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二、審議事項(PART 2)
1.為林覺芬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衛工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2.為陳依萱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3.為竺麗萍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4.為林岳民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5.為林帝璋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6.為王美玲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一)有關文化大學占用道路作為停車場入口,其損壞道路致民眾受 損害,應由文化大學負賠償責任,請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會同 法規委員會協調文化大學與請求權人間之賠償責任。
(二)請求權人若於上列協調中未獲和解,則本案即由本府工務局新 建工程處通知請求權人及有關單位進行協議,事後並向文化大 學求償。
7.為劉如珊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與請求權人在新臺幣5萬元以 內進行和解協議補償。
8.為姜麗雯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新工 處) 決議:本案有賠償責任,即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通知請求權人 及有關單位進行協議。
9.為張宗源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建成 地政事務所、發展局、建管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10.為涂哲瑋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有關本府行使求償權部分,謹提 請 審議。(列席機關:公園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11.為耿瑞騏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公 園處)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12.為林芳華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有關本府行使求償權部分,謹提 請 審議。(列席機關:日新國小) 決議:本案延會審議。
肆、臨時提案:
為李健松、彭重美、李張秀慎君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謹提請 審議。(列席機關:環保局)
決議:本案有賠償責任,即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先依法院判決先例及本府國家賠償計算基準之規定計算各項賠償應核給或折抵金額後,通知請求權人及有關單位進行協議。伍、散會:12時50分。

星期五, 4月 06, 2007

星期六, 3月 24, 2007

馬英九知道這件事嗎?

  馬英九知道這件事嗎?在連署中很多人問我這件事.某一位學者對我說過;"馬英九是正義的化身,一定會挺身而出."我也曾期待馬英九當選會處理.一位朋友引述東森新聞網中的部落客的一句話"英九變阿九,莫變成阿斗!,最怕是變大哥.

台灣病了

  追求民主自由伸張正義是一個普世價值.在美國,能協助李昌鈺辦案都被人引以為傲,但是在台灣你可能因此要自力救濟,甚至滅頂.2005年時任內政部長蘇嘉全到美國解釋台灣不是恐怖國家,但卻無法彰顯台灣司法正義.
  911已經過了五年,但是全世界愛好自由和平的人都會共同譴責恐怖暴行,就像台灣人過去痛恨白色恐怖一樣.台灣在戒嚴時期還有一些諤諤之士挺身捍衛民主自由;而今卻少有勇于挑戰惡勢力.目前台灣社會最令人憂心的事是找不到中道核心價值.這歸因於台灣政治領導人不能樹立良好的典範,
  人權和清廉已成明日黃花;其次是知識份子的良知受到考驗(由施明德倒扁卻不能為此事仗義執言.
  2004年李昌鈺來台協助319槍擊案,我請李博士向阿扁總統陳情但是這個案子還是沒有處理.就伸張正義而言,不是所有人的選項;尤其是政局混亂的台灣,希望你們能夠發揮愛國愛人的使命,
  100年前推翻滿清政府結束幾千年的封建帝國,但至今兩岸中國人仍在摸索法制問題.70多年中國憲法起草人張君勱挑起的人生觀論戰,最令人省思的話是"憲法的完缺不是整合中國社會的根本,關鍵在於中國人的人生觀.".如今我們仍在思考這個問題.

星期五, 3月 23, 2007

劉邦友血案,李昌鈺說:"就是吳伯雄幹的!"

  這個懸而未決的案子在旅美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和國內相關單位鍥而不捨的努力下,案情已 經明朗。李昌鈺博士親口說:「就是他(吳伯雄)幹的」2005年我找台灣知名記者張 友驊向李博士求證結果「就是他(吳伯雄)幹的,還有別人。」同時我也請內政部長蘇嘉全向李昌鈺博士求證此事。2006年8月,阿扁恩師李鴻禧教授對我說;"小心他們會幹掉妳。"   
  2004年及2006年李昌鈺博士返台鑑識319槍擊案,我請他把陳情資料轉交陳水扁總統,但迄今沒有具體回應。以下是陳情簡要: 我叫陳緩荷,資深新聞工作者,國立台灣大學畢業(1980),香港中文大學研究所,曾在香港信報,香港經濟日報,台灣時報週刊,工商時報,獨家報導,任專欄作家。 國民黨副主席吳伯雄涉嫌劉邦友血案,此事經由前法務部長廖正豪調查有案,因我是劉邦友血案重大線索。   
  1997年5月和7月我分別向法務部長廖正豪陳情.法務部展開調查。調查顯示,我被追殺的案子已成為劉邦友血案的重大線索。1996年11月21日,桃園縣長劉邦友任內在官邸被殺害,同時殺害的還有另外7人,此案至今懸而未破,根據1999年11月22日中國時報記者李作平報導,劉案的兇手是警察。   台灣總統李登輝關心劉邦友血案,將其列為最重大案件,本人也受到保護。但是1998年7月,法務部長廖正豪卸任後,我的安全保障就沒有了1998年8月初即有人找上住處,我在住所天主教會險遭不幸;之後我四處逃難,慶幸獲得蔣仲苓國防部長李鴻禧教授及友人的協助,安全脫險。1998年12月5日我到信義分局筆錄未果,當天即有人到我住所以恐嚇語氣說話;1998年12月7日內政部長黃主文說他處理了。   
  2000年2月2日我前往台北刑事警察局筆錄,被刑事警員挾持不讓我離開,並且由信義分局扣留準備遣送出境,後來由大馬友誼中心代表Dr.Yusof Ahmad協助,由友人王兆億交保離開。之後房東說警員多次到我住處找我,我的行蹤明顯受到監視。
  2000年3月底,我向內政部長黃主文投訴我的安全顧慮,黃主文對我說要我不要到處亂跑就沒事.2000年4月18日我被台北信義分局警員楊培雄,Adam和黃美慧挾持(在台北市敦化北路102號馬航公司前門,時間下午二時半)並拘留(沒有公文),根據台灣拘留法,任何外國人被拘留15天即應有權免於繼續拘留,此外,在我被挾持之前,台北市警察局長王進旺也已將我的陳情(吳伯雄涉嫌劉邦友血案),以公文函送台北市刑大和信義分局,但卻沒有受到重視。 我被拘留期間,向李昌鈺博士求助,國際刑警曾派人前來查問,但無後續回應,最後被遣送離境。2004年我返台入境時,個人相關資料已被消除。兩週後分別有人找到我的住所,我慶幸脫險。2005年3月,又有人強行闖入我房內,我及時逃脫。   
  我希望各界督促台灣政府協助調查此案。
想要了解詳情絕命追殺令,記者蒙難記